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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17日訊 17日,德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用公積金,不再要求所有業主同意。

《辦法》內容共分7章40條,對前期準備、項目申報、項目實施 、維護管理、資金籌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由本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中心城區每部電梯財政補貼10萬元。其他縣(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補貼資金額度自行確定,并由縣級財政承擔。
加裝電梯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可按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出資加裝電梯。
辦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需求,進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條件,提升居住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多層普通住宅加裝電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遵循業主自愿、充分協商,政府指導、自主實施,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簡化便民、穩妥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裝電梯工作的統籌協調,會同市相關部門做好相關政策制定和實施指導工作。
市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分別負責加裝電梯的社區協商、資金補貼、規劃管理、質量安全監管、審批服務、電梯安裝和使用監管等方面的指導。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組織推進工作,縣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管)、民政、自然資源、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加裝電梯項目的業務指導、手續辦理、監督管理及社區協商指導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推動實施、民主協商、糾紛調解等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配合做好加裝電梯項目的電力擴容、管線遷移等相關配套服務工作。
第二章 前期準備
第五條 加裝電梯以單元為單位申請辦理,本單元出資加裝電梯的所有業主是加裝電梯的實施主體(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協調、項目報建、設備采購、項目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共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加裝電梯的實施主體可以書面推選1—2名業主代表作為加裝電梯工作委托代理人,也可書面委托社區居(村)委會、原建設單位、原產權單位、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管理企業等作為加裝電梯工作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據委托授權范圍開展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第七條 加裝電梯的必要條件:
(一)應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無電梯既有住宅,且加裝電梯用地在原產權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
(二)擬加裝電梯的既有住宅的結構承載力應當滿足房屋正常使用要求和房屋結構安全,加裝電梯后不影響既有住宅的結構安全;
(三)加裝電梯應滿足城鄉規劃、建筑設計、消防、特種設備、抗震和結構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不屬于城市近期規劃改建范圍;
(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意向、設計方案應充分征求本單元全體業主意見,由本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以上”包括本數)。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第八條 加裝電梯所在單元同意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應就下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
(一)業主同意加裝電梯和同意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書面意見;
(二)加裝電梯項目建設方案、費用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三)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方式、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
(四)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補償資金和補償資金分攤籌集方式;
(五)其他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有關事宜。
第九條 加裝電梯項目應委托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按照現行國家、地方標準、規范,對加裝電梯是否滿足規劃要求、建筑條件、消防安全、結構安全等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必要時應對與既有建筑結構連接區域進行結構檢測,出具結構安全評估報告。評估時若地質勘察資料缺失或資料不足,可參考相鄰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必要時應補充勘察。
第十條 加裝電梯項目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符合相關規范、標準規定。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設立加裝電梯專窗,受理加裝電梯業務,做好加裝電梯政策宣傳和辦事流程咨詢解答。加裝電梯委托代理人向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加裝電梯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
(二)加裝電梯書面協議(含加裝電梯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加裝電梯評估報告、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受理后,應組織社區居(村)委會對加裝電梯委托代理人授權、加裝電梯協議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在擬加裝電梯的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加裝電梯協議、設計方案及意見反饋渠道,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無異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公示有異議的,實施主體或委托代理人應與異議人自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相鄰關系;仍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應當組織調解,盡量促進達成共識,并對調解情況進行記錄,經調解符合加裝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并注明調解結果。相關當事人仍有異議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應當積極搭建社區協商平臺,組織業主民主協商,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妥善解決問題矛盾。加裝電梯相關的業主應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縣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審批服務等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各部門結合各自職能分別提出意見并簽字確認,告知委托代理人加裝電梯后續辦理流程、申請資料及注意事項,均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聯審意見上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 加裝電梯項目應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委托具有相應圖審資格的服務機構進行施工圖技術審查。設計單位應當對加裝電梯的建筑結構及消防設計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加裝電梯項目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作為施工單位。依法需要實施監理的,還應委托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第十七條 加裝電梯項目應向縣級政務服務中心申請施工許可備案(含質監安監手續),縣級住房城鄉建設或審批服務部門負責辦理施工許可備案(含質監安監手續)。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加裝電梯項目納入質量安全監督范圍,督促項目建設各方主體從嚴從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 電梯安裝單位應向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九條 加裝電梯涉及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遷移、改造的,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優先安排加裝電梯所需的電力擴容、管線遷移等配套項目實施計劃。有關費用由出資加裝電梯的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加裝電梯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違法改、擴建。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加強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加裝電梯實施主體應履行建設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監督和配合施工單位做好安全生產措施。
第二十一條 加裝電梯項目施工應當按規范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項目名稱、參建單位名稱、加裝電梯委托代理人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聯系電話、開竣工日期、審查意見等。
第二十二條 加裝電梯項目完工且電梯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合格后,加裝電梯委托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勘察(按需)、設計、施工、監理(按需)、維保單位等進行竣工驗收,并邀請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參加,驗收合格后形成竣工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合格,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加裝電梯項目竣工驗收后,加裝電梯實施主體或委托代理人須在3個月內,按現行國家檔案規范標準及有關政策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竣工檔案。
第二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期內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在加裝電梯項目設計使用年限內,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出現質量事故以及嚴重質量問題的,責任單位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負相應的終身責任。
第五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裝電梯實施主體為電梯共有人,應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作為電梯運營使用單位,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電梯管理義務。電梯共有人自行管理電梯的,電梯共有人為電梯運營使用單位,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并推選一名業主代表作為電梯管理人員履行管理義務。對無運營使用單位或自行管理無電梯管理人員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協調落實,未確定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加裝電梯實施主體中的業主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業主應當按協議的約定承擔原業主的管理責任和義務,需重新約定維護保養分攤等電梯管理責任義務的,變更后的業主應與其他加裝電梯業主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第二十八條 電梯安裝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向電梯運營使用單位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電梯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九條 鼓勵加裝電梯實施主體購買電梯綜合服務保險,用于電梯的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和人身財產損失賠償等事項,解決后期管養問題。
第六章 資金籌集
第三十條 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建設、運行、維護等費用,可根據樓層、面積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自行籌集,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確定。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四層及以上既有普通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給予適當補貼。中心城區每部電梯財政補貼10萬元,由市、區財政按1:1比例共同承擔;對納入老舊小區改造范圍的加裝電梯項目,補助資金納入老舊小區改造資金統籌考慮,財政不再單獨列支預算。其他縣(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補貼資金額度自行確定,并由縣級財政自行承擔。
加裝電梯項目竣工驗收后,加裝電梯補貼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憑合同、竣工驗收意見、使用登記證明等一次性發放。
第三十二條 加裝電梯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可按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出資加裝電梯。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探索代建租用等方式加裝電梯。
第三十三條 中心城區每完成一部電梯加裝,給予社區居(村)委會2000元工作經費補助,市、區財政按1:1比例共同承擔,其他縣(市)具體補助政策自行制定。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無需重新辦理占用土地等相關手續,免予征收地價,無需繳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加裝電梯新增部分建筑面積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的產權面積,不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加裝電梯的政策咨詢、社區協商、居民意見協調等服務工作。鼓勵開發、設計、施工、電梯生產、安裝等專業單位,積極從事加裝電梯項目的代建、工程總承包、電梯安裝維保等業務。
第三十六條 加裝電梯過程中,因履行合同產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電梯生產安裝、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未按規定開展民主協商、意見征詢、組織公示等前期環節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按照相關規定程序重新組織辦理。
第三十七條 相關業主認為因加裝電梯侵犯其所有權、相鄰權等民事權益的,或因加裝電梯產生其他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或向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三十八條 對已完成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聯席會議審查和辦理施工許可備案手續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阻撓、擾亂、破壞加裝電梯施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阻撓、擾亂、破壞施工使其他業主受到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加裝電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德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德政發〔2020〕7號)同時廢止。
來源:齊魯網